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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和解读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2/6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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